建政秘〔2016〕69號
各建筑業企業:
為規范建筑業企業的行為,建立健全建筑市場準入清出機制,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22號)、住建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14]159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將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督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資質動態核查
按照企業誠信情況實行差別化管理,運用信息化手段對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和市場行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二、資質動態核查內容
主要核查建筑業企業是否存在下列行為:
(一)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二)企業現狀不能達到現行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三)上年度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四)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
(五)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
(六)瞞報、虛報、拖延或者拒絕上報建筑業統計報表;
(七)違反承包合同和投標規定;
(八)違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22號令)第23條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資質動態核查方式
根據有關規定,我委采取下列實施企業動態監督管理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被檢查企業應當對上述資質動態檢查行為予以配合。
四、資質動態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
(一)合格:建筑業企業不存在第二項中八條所列行為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1、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中,人員和經營規模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2、建筑業企業存在第二項中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3、建筑業企業拒不接受依法實施的資質動態檢查,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拒絕或不按時提供有關檢查材料的。
五、資質動態檢查結果的處理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我委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我委將根據資質許可范圍撤回或上報資質許可機關建議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對受檢企業的資質檢查后,經公示無異議,向社會公告檢查結論。
2016年3月28日